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92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一段十六巷十八之一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