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賴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
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1,463元,屬小額事件,依上開規定,無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又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且依卷附之「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所載內容,其中被
告之地址亦均不在本院轄區,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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