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返還投資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