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228號債權人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錫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名人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名人賞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新名人賞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依改善合約書3.付款條件②第二次所載內容經債務人核章之完工驗收合格單、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