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
聲請人 游聰俊
相對人 姚蘇霞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之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新臺幣)19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臺幣)1,9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