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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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1號債權人 林平 和債務人牛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國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其中⑴新台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⑵新台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