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於鉉
於燻 林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林 黃合妹
林麗華 林寶華林秀嫆 兼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於斌 被告林於填
林於淦 林玉華 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於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於釧
林於洸林 於松 林美珠 林美芳 林於彪 林於豹 羅振國 羅振堂 羅振福 黃林松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針對本院104年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二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1,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編│遺產內容│訴訟標的價額/應繼分││號│││├─┼───────────┼──────────────┤│1│桃園市○○區○○○段小│3,400×3704×原告應繼分各│││段136地號土地(面積│34/675×3=1,903,233(小數│││3,704㎡,權利範圍1/1│點以下四捨五入)│││)││├─┼───────────┼──────────────┤│2│桃園市○○區○○○段小│3,400×4335×34/675×3=│││段258-1地號土地(面積│2,227,2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4,335㎡,權利範圍1/1│入)│││)││├─┼───────────┼──────────────┤│3│桃園市○○區○○段787│6,100×40.05×34/675×3=│││地號土地(面積40.05㎡│36,9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權利範圍1/1)││├─┼───────────┼──────────────┤│4│桃園市○○區○○段315│36,107×315.45×34/675×3=│││地號土地(重測前:桃園│1,721,1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市○○區○○段○○○○號│入)│││,面積315.45㎡,權利範││││圍1/1)││├─┼───────────┼──────────────┤│5○○○區○○段○○○○號土│61,300×2.47×34/675×3=│││地(重測前:桃園市龍潭│22,88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區○○段○○○○○○號土地││││○○○區○○段○○○○號││││土地分割而增加之地號,││││面積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合計:5,911,40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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