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於鉉
林 於燻 林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林 黃合妹
林麗華 林寶華 趙 林秀嫆 兼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於斌 被告林於填
林於淦 林玉華 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於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於釧
林於洸林 於松 林美珠 林美芳 林於彪 林於豹 羅振國 羅振堂 羅振福 黃林松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針對本院104年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二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1,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編│遺產內容│訴訟標的價額/應繼分││號│││├─┼───────────┼──────────────┤│1│桃園市○○區○○○段小│3,400×3704×原告應繼分各│││段136地號土地(面積│34/675×3=1,903,233(小數│││3,704㎡,權利範圍1/1│點以下四捨五入)│││)││├─┼───────────┼──────────────┤│2│桃園市○○區○○○段小│3,400×4335×34/675×3=│││段258-1地號土地(面積│2,227,2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4,335㎡,權利範圍1/1│入)│││)││├─┼───────────┼──────────────┤│3│桃園市○○區○○段787│6,100×40.05×34/675×3=│││地號土地(面積40.05㎡│36,9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權利範圍1/1)││├─┼───────────┼──────────────┤│4│桃園市○○區○○段315│36,107×315.45×34/675×3=│││地號土地(重測前:桃園│1,721,1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市○○區○○段○○○○號│入)│││,面積315.45㎡,權利範││││圍1/1)││├─┼───────────┼──────────────┤│5○○○區○○段○○○○號土│61,300×2.47×34/675×3=│││地(重測前:桃園市龍潭│22,88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區○○段○○○○○○號土地││││○○○區○○段○○○○號││││土地分割而增加之地號,││││面積2.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合計:5,911,40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