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韓明道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吳采凌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更正後附表」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更正後附表:
附表一
告訴人
告訴人遭詐情節
本案詐欺集團於109年4月6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KOUT)暱稱「 曹穎 」聯絡陳勰勳,向陳勰勳佯稱使用投資網站(PDK交易所)並按照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陳勰勳陷入錯誤,於下列時間匯款下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匯款時間、帳戶及匯款金額(不含手續費,幣別新臺幣,下同)
109年4月26日下午7時30分24秒匯款至 林芳 源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3萬元。
共犯分擔行為之內容
由 林芳源 按指示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金額之贓款後,於109年4月27日上午10時28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將贓款交與韓明道。
提領帳戶及地點、時間、金額
109年4月27日上午9時36分51秒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之玉山銀行松江分行提領本案帳戶34萬元(包含陳勰勳匯款之3萬元)。
有無和、調解與給付內容
陳勰勳與韓明道於112年11月22日簽立和解書,韓明道當場交付與陳勰勳1萬元。
出處
⒈ 林維真 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7至49頁、第241至246頁、第279至281頁、第325至326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13至14頁參照)。
⒉韓明道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51至65頁、第244至246頁、第326至327頁參照)。
⒊林芳源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11至21頁、第23至31頁、第323至325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6至7頁、110年度偵字第3894號卷第14至1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13至115頁、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57至58頁、第61至62頁參照)。
⒋ 翁梅敏 於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22至323頁、第325頁參照)。
⒌陳勰勳於警詢時所述(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20至21頁參照)。
⒍陳勰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陳勰勳提供之對話紀錄(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29至30頁、第30至48頁、第84至94頁參照)。
⒎陳勰勳與韓明道和解書(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38號卷第193頁參照)。
⒏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5月2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59474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75至78頁參照)。
⒐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4月27日取款憑條、提領畫面截圖(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85至388頁、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99頁參照)。
⒑林芳源、韓明道間之對話紀錄、韓明道於車上點錢照片(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89頁參照)。
⒒林芳源、林維真、「 發哥 」間之群組對話紀錄、林芳源、林維真間之對話紀錄(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63、69、79、81、89頁、第65至67頁、第71至77頁、83至87、91至95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95至97頁參照)。
附表二
告訴人
告訴人遭詐情節
本案詐欺集團於109年4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派愛族)暱稱「夢琦」聯絡陳詩助,向陳詩助佯稱使用投資網站(CPD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並按照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致陳詩助陷入錯誤,於下列時間匯款下列金額至下列帳戶。
匯款時間、帳戶及匯款金額
109年4月27下列時間匯款下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⒈上午10時53分7秒匯款3萬元。
⒉下午1時13分38秒匯款3萬元。
共犯分擔行為之內容
由林芳源按指示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金額之贓款後,於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51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號前將贓款交與韓明道。
提領帳戶及地點、時間、金額
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41分26秒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三峽分行提領本案帳戶98萬元(包含陳詩助匯款之6萬元)。
有無和、調解與給付內容
陳詩助與韓明道112年12月25日和解成立,和解案號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49號。
韓明道給付2萬元與陳詩助當場給付完畢。
出處
⒈林維真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7至49頁、第241至246頁、第279至281頁、第325至326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13至14頁參照)。
⒉韓明道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51至65頁、第244至246頁、第326至327頁參照)。
⒊林芳源於警詢、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11至21頁、第23至31頁、第323至325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6至7頁、110年度偵字第3894號卷第14至15頁,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13至115頁、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57至58頁、第61至62頁參照)。
⒋翁梅敏於偵查時所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22至323頁、第325頁參照)。
⒌陳詩助於警詢、偵查時所述(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1至14頁、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27至28頁參照)。
⒍陳詩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15至61頁、65至69頁、第71至93參照)。
⒎陳詩助與韓明道112年12月25日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49號和解筆錄(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38號卷第189頁參照)。
⒏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5月2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59474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帳戶(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75至78頁參照)。
⒐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4月27日取款憑條、提領畫面截圖(北檢109年度偵字第26952號卷第385至388頁,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8號卷第99頁參照)。
⒑林芳源、韓明道間之對話紀錄、韓明道於車上點錢照片(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89頁參照)。
⒒林芳源、林維真、「發哥」間之群組對話紀錄、林芳源、林維真間之對話紀錄(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548號卷第63、69、79、81、89頁、第65至67頁、第71至77頁、83至87、91至95頁,新北檢109年度偵字第42663號卷第95至97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