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附民原告蕭○甄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蕭○寪原告兼法定許○閔代理人被告 陳弘哲 共同 陳永川 法定代理人 黃嘉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審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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