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康鑫
主文馬康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被告馬康鑫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編號│1│2│├──────┼───────────┼───────────┤│罪名│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月5日至98年5月│100年1月1日至100年│││14日│5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211號│101年度偵續字第382、││││383號│├─┬────┼───────────┼───────────┤│最│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2│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5日│103年1月2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28日│103年5月21日│├─┴────┼───────────┼───────────┤│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819號│94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