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0號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郭楚驛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王暐凱 律師被上訴人 陳立人
楊秋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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