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 何信茂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何信銓 (亡)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何信銓(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巷○弄○○號)於民國109年6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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