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宜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簡宜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21日當庭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