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林秀金
黃耀堂 被告 洪文正
洪景郎 洪惠德 洪忠雄 洪敏勝 洪旭明 洪一石 洪杰仕 洪浩倫 洪大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7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69.88㎡×土地公告現值16,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540/10000=1,096,7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