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1號債權人朱芷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鍾嘉慧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鍾嘉慧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後予以扣押,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於第三人星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就業保險資料,上開第三人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