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普通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民國98年3月20日8時1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KK網咖」前,以拿行李為由,向被害人乙○○商借得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被告甲○○取得上開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將上開機車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益 」之成年男子。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陳述。
(三)G5W-682號機車行照影本1張。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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