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26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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