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香港上海匯豐(原中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 陳淑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玉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名下財產有不動產房地共3筆、裕隆汽車一輛(車號:00-0000,民國83年出廠)、機車兩輛(車號:000-000,民國95年出廠、車號:000-000,民國84年出廠),惟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業經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0563號拍定在案,故債務人財產現僅餘汽車一輛及機車2輛,又考量該等車輛使用迄今剩餘價值所值無幾,應無變價之實益,堪認本件債務人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