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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