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家彬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家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家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8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5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