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曾坤榮
被   告  高英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210,000元自民
國10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00,000元自民國107年8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0,000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
3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210,000元及200,000元之支票各1紙,屆期均經
原告提示,均無法兌現。為此,爰依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票款計410,000元及其中210,000元自民國107
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00,000元自民國107年8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並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
券,屬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
因關係各自獨立,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
影響票據之效力。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
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
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
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是票
據債務人本應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舉證責任,俾貫
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2紙(與正本相符)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督促程序中
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
未提出答辯書狀以具體表明完整之抗辯事由。本院參諸上開
各情,因認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票據文義付款一情,應屬實在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係經由三義鄉農會於107年8
月20日提示遭退票,就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係經由三義鄉農
會於107年8月28日提示遭退票,有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紙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本於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就附
表編號1所示支票部分,請求被告給付210,000元,及自該支
票付款提示日即10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部分,請求被告
給付200,000元,及自該支票付款提示日即107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為原告
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提示日│
││(民國)│││票號│(新臺幣)│(民國)│
├──┼─────┼───┼──────┼─────┼─────┼─────┤
│一│107.08.18│高英遠│臺中市后里區│000000000│210,000元│107.08.20│
││││農會│0000000│││
├──┼─────┼───┼──────┼─────┼─────┼─────┤
│二│107.08.25│高英遠│臺中市后里區│000000000│200,000元│107.08.28│
││││農會│0000000│││
├──┴─────┴───┴──────┴─────┴─────┴─────┤
│金額合計:4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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