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4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被告 吳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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