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6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自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