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進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范坤棠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