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秋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逸軒溫泉大廈DF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
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6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64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