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