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67號聲請人 顏英帆 相對人昕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元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1.資方(昕鑫國際有限公司)就本案有關工資、特別休假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顏英帆君)新台幣237000元(內含工資、特別休假、勞退新制退休金差額、加班費、失業給付差額),勞方拋棄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付款,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止,第一期於109年5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100000元,第二期於109年6月10日前給付新台幣137000元,並於上開期日(含)匯入勞方提供於公司薪資轉帳帳戶…。」,其中新臺幣137,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9年5月8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就積欠之工資及特別休假薪資等部分,於109年5月8日調解成立,聲請人顏英帆上開各項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0元,相對人應於
109年6月10日前分二期給付完畢,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100,000元後至今未再給付聲請人,尚欠137,000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又相對人僅給付100,000元,至今未再給付聲請人,尚欠137,000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5月8日勞資爭議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