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8606號、第61032號、第61192號、第61312號、第61373號、第61377號、第61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昆竊盜,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1行「16時48分許」更正為「16時52分許」、同欄一(三)第1行「1時8分許」更正為「1時9分許」、同欄一(七)第1行「11時許」更正為「10時43分許」;同欄二第1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新增告訴人姓名「 陳信志 」,並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4行「證人陳信志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之記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行「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張」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5張」及附表總計欄補充「共價值14977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而素行不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三、末查本案被告除犯罪事實(二)所示物品已賠償予告訴人 賴鴻笙 外(見偵61032卷第5頁背面),尚有如犯罪事實(一)(三)(四)(五)(六)(七)所竊得之物,未經扣案,惟各該物品均經被告飲食完畢,業據其供承在卷,則此部分自依原物品之價值共新臺幣23,797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8606號111年度偵字第61032號111年度偵字第61192號111年度偵字第61312號111年度偵字第61373號111年度偵字第61377號111年度偵字第61758號被告王俊昆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俊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不法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8月16日16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鑽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每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380元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上開商店負責人 林世賓 於同日23時許清點商品時,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58606號)
(二)於同年8月10日17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統一便利商店虹諭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每瓶價值1,800元之洋酒1瓶,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上開商店負責人賴鴻笙於同年月11日12時許,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61032號)
(三)於同年9月2日凌晨1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兆圓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每瓶價值1,380元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上開商店店長 張文通 於同日17時許清點商品時,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61192號)
(四)於同年8月10日凌晨2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萬安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每瓶價值1,650元之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上開商店負責人 江邦梓 於同日6時50分許,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61312號)
(五)於同年8月16日17時28分許、17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金市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每瓶價值1,650元之百富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及每瓶價值1,380元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各1瓶,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上開商店負責人 簡廷霖 於同年月29日16時許,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61373號)
(六)於同年8月16日17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成合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每瓶價值1,380元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上開商店負責人 王姿萍 於同日18時許,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61377號)
(七)分別於同年8月11日18時16分許、8月12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百公司)愛買板橋南雅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共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酒類(每次各竊取5瓶酒類),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攜帶之背包內,均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上開商店店員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告知上開商店安全組長陳信志,且經報警處理,始悉上情。(111年度偵字第61758號)
二、案經林世賓、張文通、簡廷霖、王姿萍告訴及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賴鴻笙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均業據被告王俊昆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世賓、賴鴻笙、張文通、簡廷霖、王姿萍及被害人江邦梓於警詢中之指稱情節、證人陳信志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犯罪事實(一)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贓物同款商品1張、犯罪事實(二)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犯罪事實(三)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8張、商品明細1份、犯罪事實(四)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張、商品明細翻拍照片1張、犯罪事實(五)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犯罪事實(六)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贓物同款商品1張、犯罪事實(七)之現場及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五)同日竊取數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竊盜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其先後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檢察官江祐丞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一人頭馬1738禮盒750ML1瓶1,738元二人頭馬VSOP特優香檳干邑700+2002瓶3,376元三百富12年威士忌禮盒700ML1瓶1,580元四人頭馬VSOP特優香檳干邑700ML1瓶1,688元五起瓦士12年蘇格蘭威士忌1750ML3瓶3,897元六百富12年單一麥威士忌700ML2瓶2,698元總計1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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