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 王俊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玉 即沅德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