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上訴人 施楊增淑 被上訴人 林黃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