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永賢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逸奇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8月13日下午5時宣判。
惟查當日因豪雨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上開日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1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延展至108年8月14日下午5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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