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黃榮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二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詠匡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100年10月10日│30,160元│KL0000000│││司 黃進瑞 │行基隆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