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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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孫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婉如於民國92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79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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