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34號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6,043元,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經本院以112年度埔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49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