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炘精密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盧春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