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25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蘇秋慧

被告 謝旻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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