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洪孝劉詩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4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9月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7777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權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權契約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