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債權人 沈炯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素貞王妙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素貞即王妙蘭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印文。㈡提出債務人王素貞即王妙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是否有誤?(因狀附雲林地院104 司執癸 字第18534號債權憑證中執行名義王素貞與沈炯芳各自給付京城商業銀行200萬元,非連帶給付。)提出對債務人王素貞即王妙蘭請求依據及釋明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㈤提出債權人為債務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如借款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斗南鎮新崙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