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丁賢仁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新新聞報第3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於102年11月29日新新聞報第3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附表:
┌─────────────────────────────────────────┐│支票103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1│ 許順進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FA0000000│102年12月30日│11,8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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