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元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係本於借貸關係而為請求,並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支票為據,契約當事人應為「 林文保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尚非契約當事人,請 陳明 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如無,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債權人欄之記載,並出具委任狀委任他人代理,始為適法。
二、請陳明債務人究為「許元春」或「 許明春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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