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 李蘭玉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7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1人×10份=4,73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民國10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起至109年5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九、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贍養費、保險給付、職業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陳報,以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7,599元,作為每月必要費用之基準。請聲請人對此費用,提出相關單據文件證明(如租約、收據、繳款單等)。
、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欄位並非聲請人姓名,請說明與該承租人之雙方關係為何?每月如何分擔租金金額?並提出租金相關證明文件(如切結書、收據等)。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相關文件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