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清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