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原告 張有煌
已更名為 張有富 ).上開當事人與 余玫莉 間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房屋部分應補房屋稅單,並按其價額之二分之一補繳裁判費;系爭土地部分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資料,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000000元,此部分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46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