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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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博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博〞臣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