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秋惠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何秋惠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相互道歉,告訴人並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11年7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簽立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廖羽羚、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