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96號聲請人 黃金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娥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