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銘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銘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規定,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如下:
㈠犯罪事實:如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㈡證據名稱:如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起訴書所示之犯罪執行紀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入監執行假釋出監(本院
104年度審易字第138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本院
106年易字第1331號,共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6年5月3日入監,於107年5月24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07年9月1日),竟又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顯屬非是,茲斟酌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與前案同係因與家人相處不睦壓力沉重而施用,參酌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理由)、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並鑒於現行被認屬構成犯罪之二犯以下之各該次施用行為,係行為人染毒經查獲認屬初犯,而經國家先強制性之施以勒戒或戒治後,仍無法戒除毒癮,於五年內再犯而遭查獲,是如國家認施用毒品本質為病症,而對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行為施以處遇措施欲戒除其毒癮,則對二犯以後之行為,縱認屬犯罪行為,其屬病症之本質,仍不因此而有所變更,是對二犯以後之構成犯罪之各次施用行為,均無非屬因毒癮發作惟無法自我抑制下所為之行為,是該毒癮病症既仍存在於其體內未根治,則其犯行本質係其意志無法抗拒其身體病症,且毒癮既屬成癮性之病症,如未戒除,僅有加深癮性,是其後次抗拒意志更需較該前次更為堅定,是依行為本質與病症情狀之觀察,在將二犯以後之施用行為認屬犯罪行為之前提下,並無後次犯行必重於前次犯行之事理,除應視各該次施用毒品情狀,分別合理判斷外,另應基觀察勒戒治療之觀點,參酌被告施用原因、先前施用毒品所經判處之刑度與將來可能在監期間,予以適當在監期間,助其隔絕毒癮,茲就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本判決參酌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240號被告胡銘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銘俊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3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
1日上午6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號之2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於107年8月4日16時1分,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銘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送驗對照表、長榮大學檢驗分析報告(檢體編號:CZ00000000000)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