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9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春財 相對人捷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汪忠棋 相對人 蘇雪華
汪孝玥 上列當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83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83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01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以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8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已到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