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51號原告 陳仁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7年8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B2970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此外,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記載之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IB297034號」,核與起訴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7年8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B297034號裁決書有所不符,故並請原告來狀更正正確之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特併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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