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3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8行「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補充為「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1月13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林育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曾受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先後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猶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健康,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583號被告林育德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德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2月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9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5月2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26日上午,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友人住處,以將毒品置放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本署發布通緝,為警於103年3月27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碧華公園旁逮捕到案,復經其同意由警方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發現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育德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
碼對照表(編號:C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檢察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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